1誹謗(第21章《誹謗條例》)
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,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。
2恐嚇(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25條)
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─
(a) 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、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;或
(b) 會使第三者的人身、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,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;或
(c)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,
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─
(i)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;或
(ii)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;或
(iii)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,即屬犯罪。
3各種歧視條例
4性騷擾
5浪費警力(221章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第 91(2)條)
(2) 如某人明知而向任何人作出虛報,內容傾向於顯示已有人犯某罪行,或傾向於對任何人或財產的安全引起憂慮,或傾向顯示他有對警方的調查具關鍵作用的資料,因而導致任何警力的浪費,即屬有罪,一經定罪,可處罰款$2000及監禁6個月。
哇 嗅屁王人地發律師信俾樂古呀
花生花生花生 準備征服樂古喇
Ron 幾時翻黎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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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rian12345 發表於 3-3-2016 18:37
明白,因我已諮詢法律意見,在本人發現有留言出現問題,已向管理員成功取得聯繫,並且清晰交代,樂古授予權力至各版務人員,未見執法,內容涉及遊戲違法,有誹謗成分,我將會對貴討論區發放律師警告信,希望管理員提供清晰聯絡方式或郵寄地址,謝謝。
本帖最後由 沖天~ 於 3-3-2016 18:44 編輯
明白,因我已諮詢法律意見,在本人發現有留言出現問題,已向管理員成功取得聯繫,並且清晰交代,樂古授予權力至各版務人員,未見執法,內容涉及遊戲違法,有誹謗成分,我將會對貴討論區發放律師警告信,希望管理員提供清晰聯絡方式或郵寄地址,謝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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