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樓主: foolrune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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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版務公告] 會員沖天~事件集中討論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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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#
發表於 3-3-2016 17:28:40 | 顯示全部樓層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本帖最後由 Hellkite 於 11-3-2016 22:05 編輯

近日有關外掛討論持續,甚至有會員投訴
http://www.nakuz.com/bbs/viewthread.php?tid=4528552

請各位注意版規及各種問題:
1不雅/冒犯內容
請留意對人格的侵害,包括對人身的攻擊、言語暴力
2罵戰
請勿作無意義的對罵,指責別人屬論壇正常行為,但要有理據。
3粗言穢語
諧音等等亦包括在內

另請注意各種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,尤其是以下幾條:
1誹謗(第21章《誹謗條例》)
任何人惡意發布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,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。
2恐嚇(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25條)
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─
(a) 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、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;或
(b) 會使第三者的人身、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,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;或
(c)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,
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─
(i)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;或
(ii)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;或
(iii)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,即屬犯罪。
3各種歧視條例
4性騷擾
5浪費警力(221章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第 91(2)條)
(2) 如某人明知而向任何人作出虛報,內容傾向於顯示已有人犯某罪行,或傾向於對任何人或財產的安全引起憂慮,或傾向顯示他有對警方的調查具關鍵作用的資料,因而導致任何警力的浪費,即屬有罪,一經定罪,可處罰款$2000及監禁6個月。

(以上各款,不構成法律意見)

樂古希望提供討論空間給各位和平、理智地討論。請各位討論時注意理據及各種文明的法例及規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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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#
 樓主| 發表於 4-3-2016 22:34:55 | 顯示全部樓層
我發覺依個版主好鐘意亂咁用d法例.
咩叫「惡意發布」、「明知屬虛假」、「永久」?
唉我都唔講啦, 總之自己 ...
瘋了!之比~ 發表於 4-3-2016 18:35



我並非法律專業人士
大約搜集到這些規限大家言論的香港法例。

我列舉的是法律條文本身,並未加入我的理解
至於是否犯法,大家自行判斷

但亦借你之言告訴各位,制約網上發言的法律,未必止於此幾條,大家要為自己言論負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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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#
 樓主| 發表於 13-3-2016 09:58:57 | 顯示全部樓層
唔明點解反外掛都比人抽後腳
姐係唔好話啲咩
不過回顧下 有時用詞都唔太恰當 或者過火
但我地所講係事實
...
Lkyb 發表於 13-3-2016 05:01



說明事實並不在限制之列,但請遵守適合的版規,文明地討論
亦請記得,我們都反外掛,可惜諮詢至今未有建設性意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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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#
 樓主| 發表於 14-3-2016 09:20:57 | 顯示全部樓層
請問諮詢過啲乜?
開帖問會員點處分用外掛果位人士?我睇唔到有出過post
再者反外掛唔係得個講字
証據確鑿  ...
Lkyb 發表於 13-3-2016 10:25



我記憶中都有,經過翻找終於找出來
看來我記憶沒有問題

http://www.nakuz.com/bbs/viewthread.php?tid=4528162&page=7
已經諮詢,可惜只有在第七頁才有人支持
通篇的都是反對聲浪
我們還以為各會員十分反對反外掛

諷刺的是,口說沒有諮詢的你,似乎都有回覆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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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#
 樓主| 發表於 14-3-2016 11:36:03 | 顯示全部樓層
我第一版已經叫你一刀切
反對聲浪?
先唔講用紅字講野哥個惡棍傻仔自己同自己講野,唔好對號入座
多數人都 ...
魔界幻龍 發表於 14-3-2016 10:29



可惜,支持的,連自己推自己都沒有
哦有,只有一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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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#
 樓主| 發表於 14-3-2016 14:20:49 | 顯示全部樓層
少同我黎呢套啦 咁你諮詢完你地版主做過啲咩呀?咪比人逃之夭夭囉
我地發証明 但用法律打壓我地話咩發虛 ...
Lkyb 發表於 14-3-2016 11:51



1,我並沒有說過是虛假
2,諮詢中似乎沒有人回答我的問題,近乎與無諮詢相同。
未有劃一標準,亦暫時無法設立版規
3,至於用及「打壓」二字,倒是誇大了。我不會管任何人的法律問題,不過有會員提及法律,我就把相關條文列出來提醒各位而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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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#
 樓主| 發表於 14-3-2016 16:29:52 | 顯示全部樓層
只想講, 係提醒, 定係警告, 每個人有唔同睇法   只係你係呢個時候硬生生拎D法律條文出黎, 在你黎講係 ...
adjestman 發表於 14-3-2016 15:08



我們收到部分會員對其他會員,犯法的指責,自然就要出來提醒一下。
至於聲稱提出法律訴訟的是誰,想必大家都清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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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#
 樓主| 發表於 14-3-2016 16:44:53 | 顯示全部樓層
本帖最後由 foolruner 於 14-3-2016 17:06 編輯
遊花園個個版主居然仲有臉出黎指責人 勁
我一諗起係投訴區你點樣覆我 有時真係忍唔住笑 ...
brian12345 發表於 14-3-2016 15:49

   

我倒是覺得,言辭間的冷嘲熱諷也屬於有問題,頗有趣
冷嘲熱諷不可取,加上官腔不可為
似乎持反對意見的話,直接罵街是不錯選擇?

或者不可以持反對意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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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#
 樓主| 發表於 15-3-2016 09:30:10 | 顯示全部樓層
你個啲邏輯思考真係驚天動地
詳細解釋叫咩呀
咪即係將上一個自己既回覆 引用番人地個回覆
咁就叫詳細解釋喇 ...
brian12345 發表於 14-3-2016 23:05



詳細解釋至少不會包含未提出的部分,當然你可能包含;P
一條一條回覆,已經算詳細回覆,部分(例如貪污?)就不打算回覆
至於能否理解,就看個人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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