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樓主: jacky1232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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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新版情報] 藝能工程&拖鞋皇后更新-15,10月再昆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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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1#
發表於 6-5-2014 00:13:54 | 只看該作者
不嬲架喇 呃出新天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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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2#
發表於 6-5-2014 15:57:17 | 只看該作者
咁樣要捉佢真係等運到,要用自己錢捉佢反而間接比佢昆得多
捉唔到佢種要蝕一大筆費用 ...
GiantStep 發表於 5-5-2014 09:47


如果自己是律師或者家裏有人是律師就好辦了...
希望那混帳騙一個律師, 也希望那律師好好耍爆他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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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3#
 樓主| 發表於 7-5-2014 20:15:27 | 只看該作者
如果自己是律師或者家裏有人是律師就好辦了...
希望那混帳騙一個律師, 也希望那律師好好耍爆他! ...
血映雪 發表於 6-5-2014 07:57



   沒錯,總有一天他會遇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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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4#
 樓主| 發表於 9-5-2014 22:52:56 | 只看該作者
不嬲架喇 呃出新天地
sphiev 發表於 5-5-2014 16:13



   呃到而家仲呃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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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5#
發表於 10-5-2014 19:31:14 | 只看該作者
本帖最後由 asdfgh777999 於 10-5-2014 19:33 編輯

睇到第1頁講到有人引用《誹謗條例》,正好我有意見要發表

顯然地,第1頁板主的文章是誹謗性的:誹謗的意思是只要讓一個人名聲受損即可(Sim v Stretch [1936] 2 All ER 1237, per Lord Atkin),或者降低當事人的名聲即可(Oriental Press Group Ltd v Inmedia.net Ltd [2012] 2 HKLRD 1004),而且該段文字明顯指出或令人合理聯想到當事人的身份(Sim Hok Gwan v Tin Tin Yat Po Ltd [1981] HKLR 227)。本文也已經發布讓第三者知道,內容也相當清晰,簡單而言就是指一名巨商玩家(藝能工程)用不道德手法取得其他遊戲玩家的物品,可能但不限於使用替身,或者可能有詐騙等。可以穩妥的說,此文章當然是誹謗性的。

然而,在民事案件中,假設版主成為被告,版主固然有數種辯護理由(defence),以下會分別介紹:
1. 事實
顧名思義,只要能證明文章內容大體屬實已足夠。(Wakley v Cooke (1849) 4 Ex 511, 154 ER 1316)。

2. 有限度保護權(Qualified Privilege)
要使用有限度保護權,辯方需要證明發布者和接受者有責任/利益關係(duty/interest),而且沒有惡意(malice)。該責任需要是法律、社會或道德責任所需要的(Adam v Ward [1917] AC 309)例如,如果一名市民向警方報告鄰居可能犯罪,即使後來不屬實,該鄰居很難因此告該市民誹謗,因為市民有責任報告罪案,警方有責任和利益接受此等訊息,除非該鄰居有惡意。

個人認為參考Ming Kee Manufactory Ltd v Man Shing Electrical Manufactory Ltd [1992] 2 HKLR 357,此辯護成功率不是太高: 文章作者作為版主不代表他有必然的道德或社會責任發布此等信息。然而,如果理解成版主向其他會員提醒類似事件,那麼也有可能成功用此辯護。

3. Reynolds Privilege/ Responsible Public Dissemination/ Public Interest Defence (公眾利益)
第三辯護理由就是公眾利益(Reynolds v Times Newspaper Ltd [2001] 2 AC 127),然而我對本文是否符合公眾利益有疑問,正如Lord Hoffman在Jameel (Mohammad) v Wall Street Journal Europe [2007] 1 AC 359提到,公眾利益不代表人人都可以或需要知道一些事。在Flood v Times Newspaper Ltd [2012] 2 WLR 760,需要注意的是,公眾利益和可以引起公眾利益的事是兩回事,我懷疑本文指出一名巨商玩家用不道德手法作交易,是否屬公眾利益。

假設本文有公眾利益,那麼作者需要符合Lord Nicholls在Reynolds v Times Newspaper Ltd [2001] 2 AC 127提出的10個參考指引,例如(4) 求證步驟,(7) 有沒有讓當事人回應及(8) 文章有沒有當事人的主要回應等,我懷疑以Yaqoob v Asia Times Online Ltd [2008] 4 HKLRD 911的判例來看,本文沒有達到10點要求。

4. 誠實評論(Honest Comment)
望文生義,如果作者的文章是誠實的評論,法庭就會給予保護。在Albert Cheng v Tse Wai Chun (2000) 3 HKCFAR 339,誠實的評論有5點要求
1. 評論而非事實
2. 評論有事實根據
3. 評論有提到是基於甚麼事實而作出的
4. 評論是基於公眾利益
5. 一個誠實的人會作出如此評論

以我的評估,條件(1) 可能達成,(2) (3) 都基本成立,(4) 和以上第3段有關聯,(5) 當然沒有問題。當然,法庭在考慮誹謗的時候,一般會傾向保護言論自由,我認為Honest Comment也是有一定機會成立的。

補充: 惡意(malice)是指有不正當動機,或者對結果毫不關心,不作任何補充之類。以我的評估,版主有不正當動機的機會不大。

結論: 我不喜歡現金交易之類,但對不道德交易手法更討厭。既然當事人用法律條文作解釋,我也正好有空作出以上解釋來個交流。「昆狗」一詞以我理解,就是以不道德的手法在交易之人,不一定有行騙成份,例如我明知孫子市價為30億,我向出售者說只值5億,這樣的行為也算是「昆狗」的定義之內。「昆狗」我認為是評論而非事實。

我建議版主慎用「行騙」等詞,不要隨意指人犯罪或犯法之類:在誹謗案件中,沒有法官判刑就不能稱他人犯法。另外,我建議版主可以考慮容許當事人作出回應,也將當事人的回應加入文章。

參考資料:Glocheski, R.A. (2012) Tort Law in Hong Kong (3rd Edition). Hong Kong: Sweet & Maxwell Chapter 2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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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6#
 樓主| 發表於 11-5-2014 01:30:35 | 只看該作者
睇到第1頁講到有人引用《誹謗條例》,正好我有意見要發表

顯然地,第1頁板主的文章是誹謗性的:誹謗的意思 ...
asdfgh777999 發表於 10-5-2014 11:31



   多謝你的意見,請問你是律師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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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7#
發表於 14-5-2014 10:07:32 | 只看該作者
多謝你的意見,請問你是律師嗎?
jacky123200 發表於 11-5-2014 01:30


有些人喜歡一知半解就靠複製貼上裝假狗扮有料...
版大, 論壇上的東西, 不能完全相信的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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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8#
 樓主| 發表於 14-5-2014 20:54:21 | 只看該作者
有些人喜歡一知半解就靠複製貼上裝假狗扮有料...
版大, 論壇上的東西, 不能完全相信的... ...
血映雪 發表於 14-5-2014 02:07



   多謝提醒;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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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9#
發表於 17-5-2014 21:43:21 | 只看該作者
回復 305# jacky123200


   都唔知有冇呃左成半年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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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10#
 樓主| 發表於 17-5-2014 23:26:04 | 只看該作者
回復  jacky123200


   都唔知有冇呃左成半年...
GiantStep 發表於 17-5-2014 13:43



   應該由佢第一次開始呃,應該有1年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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